四、企业培育类支持政策

12.头雁企业培育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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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政策: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县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部承担,区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5:5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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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领域创新类支持政策

14.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

(1)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

(2)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 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年度考核评估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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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业设计中心支持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的,省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2)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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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业设计园区支持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省级: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园区的,市级:根据工业设计园区入园企业数量、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专利数量情况, 分档次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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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业设计大赛支持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作品的,市级:分别给予创作者(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件(套)、2万元/件(套)、1万元/件(套)。

(2)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作品的,市级:分别给予创作者(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套)、0.5万元/件(套)、0.3万元/件(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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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产业研究院支持政策

对获得省级产业研究院的,省级:在省级产业研究院考核评价工作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市级:按照省支持资金给予1:1配套,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与区5:5负担,县级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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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技术创新示范支持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省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省市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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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质量标杆支持政策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荣誉称号的,省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省市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首次获得省质量标杆荣誉称号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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