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2014〕52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2)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符合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4)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5〕99号
政策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注:有关内容需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5〕96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延长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微企业的标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78号
政策主要内容: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文号:国科发高〔2015〕3号
政策主要内容:
(1)支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有利于激励技术创业的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创业者给予房租优惠、创业辅导等支持。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对技术创新的支撑与服务能力。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
(4)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5)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探索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深入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鼓励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
(7)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为导向、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引导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广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按市场机制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8)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支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对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补贴。
(9)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凝聚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10)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结合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1)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在财政补助、落户、社保、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就业,并给予档案免费保管等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
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财库〔2011〕181号
政策主要内容:
(1)禁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预留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评审价格折扣。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4)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15〕73号
政策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非禁即入政策,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培育认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
(2)持续开展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采取以奖代补、发放创新创业券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3)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工作要求,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急周转还贷资金等措施,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
(4)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通过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小微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5)对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微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挂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我省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企业不超过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综合运用税收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用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支持开展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7)建成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8)对参加国内国家级的国际性展览会的小微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由省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9)对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10)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各项收费基金免征政策,对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11)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探索设立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严格执行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豫政办〔2016〕109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已有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杜绝部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贴标签”现象,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依法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继续减少审批事项,合并、取消或下放相同相近、关联事项。整合由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用。在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时,不得另设任何前置条件,清理规范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及审批评估事项。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
(3)发挥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房地产余额、出口退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创新类贷款业务。对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民营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给予适当奖补。
(4)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途径。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筛选适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培育开发,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级项目库,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级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大推介力度。建立PPP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核和联审联办;做好融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推介,争取获得融资支持。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资金,继续选择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积极推行PPP模式。
(5)加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和社会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上下联动的协调推进机制,合力推动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六是强化专项服务督导,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对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再次进行认真自查梳理,逐项核实落实情况,对已落实到位的要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形成问题清单,逐项研究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阶段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9.《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号:豫财购〔2013〕14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同等优先原则。在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小型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零星采购项目,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小型微型企业。
(2)鼓励大中型企业分包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允许中标、成交的大中型企业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小型微型企业完成,但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交由小型微型企业完成的项目及工作量。
(3)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协调和引导专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简化信用担保审查程序,建立合理、优惠、互利的担保费率机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
(4)加快小型微型企业中标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当依法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